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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公司注册对登记的程序要件是什么?

    2018-10-25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2653 

    上海公司注册对登记的程序要件是什么?


    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律效力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方可获得法律主体的身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公司的登记程序意味着公司这个法律拟制的“人”的“诞生”。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的法律主体身份证明,类似于公民的身份证。但是,公司毕竟不是真正的人,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因此,只有在同时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之后,才能够获得法人资格。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就是指前面提到的两类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要件,主要是指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

    公司的设立登记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公司,依据《注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类型公司的设立都必须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设立登记方可成立。特别程序适用于特殊行业或者特殊类型的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称的公司设立程序,指的是公司的普通设立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休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查验出资等情况,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取消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须经审批的要求。1994年《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法令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新《公司注册法》取消了这一审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新《公司法》同时获得审议修订通过的新《证券法》,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设立的问题作出了修改,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法令部门核准。结合新《公司法》对于募集设立定方的修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中对特定对象发行超过二百人的,有可能构成公开发行,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法令部门批准。具体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还必须公千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人格;

    (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4)募集资金的用途;

    (5)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6)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认股书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 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单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这些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广铁 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申请;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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