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8 作者:katezhou 文章来源: 点击数:1293
马上就是中秋节了,大家过节福利是发现金、月饼还是购物卡呢?
首先过节福利有发现金福利的吧,比如每人400元,还有发实物福利的吧,比如月饼、糕点、礼盒等。
但是对于员工来说,可能最希望的还是现金。发现金固然是好,但是一不留神儿容易产生税收风险。首先,我们要注意的是,过节发的节日费,是不是需要缴纳个税。这个是当然的,申报个税的时候,在申报系统中,一定要手动并入到“收入额”中。过节费实质上是节日补助,属于广义的工资薪金范畴,需要缴纳个税。
那么问题就来了,到底是会计核算是做工资还是福利?不管哪种都涉及个税,为什么要纠结这个?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同。工资是据实扣除,而福利费是在工资总额14%范围内限额扣除。
从税前扣除的角度 ,当然是希望作为工资据实扣除,到底过节福利费能不能作为工资呢?有没有政策可依?
我们先来看一下政策,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已依法履行了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且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由此可见,都是不难满足的要求。既然过节发的现金,不管是工资还是福利核算,都要代扣代缴个税,那我们为什么不作为工资核算呢这样在企业本身福利费比较高的情况下,不占用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有利于企业。
现金过节费在发放时,一般单位是发现金、或者转账银行卡,随着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现在有的单位流行一种方式,就是直接微信红包或者支付宝红包发给员工作为过节费。有的会计人员就觉得,网络红包这种发给员工,能够避免个税的代扣代缴,比较方便。难道真的不涉及个税吗?
到底涉不涉及个税呢?如果需要缴纳个税的话,是不是所有的微信红包都是需要缴纳个税的?
从税收角度划分,大致上,网络红包可以分为三类:
一、企业给员工发红包
考虑公司的钱,还是老板的钱。公司的钱,属于变相福利,应当和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税;有一种特殊情况,这个是老板私人的钱,为了在年会上或者节假日的时候鼓励员工,这种情况应归于个人之间的红包,不缴纳个税。
二、企业给员工以外的个人发红包
如果是用于消费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不征收个税。
企业的红包,很多时候属于促销性质,比如我们关注了公众微信号,微信上领取的消费红包,购物每满500可使用一个100的红包,只能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才能使用,并且使用有金额的限制。这种红包性质实为抵扣券、优惠券,个人领取并使用红包属于个人享受购物折扣,不作为个人的收入,个人不需要缴纳个税。
若是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红包,现金的用途是非限定的,应当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一般可以理解为,我们收到的红包金额,是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后的余额。
三、个人之间发红包
过节时候,亲戚朋友之间发红包,联络下感情。根据税总函[2015]年409号,这种不属于应税行为,是不征收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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